近些年,伴随媒介技术的革新和表达机制的拓宽,公众在不胜枚举的公共事件中,根据拼凑与想象的事实,表达着怨恨与愤怒、悲伤和同情,伸张着传统的道德观和朴素的正义感,争辩着“后真相”时代情感与事实究竟何者更能影响当下的判断。那么当下的公众舆论究竟有着怎样的面貌?它是否需要情感的联结?我们又该如何迈向有意义的舆论实践?


一、“情感”的缺席:理性主义视野下的公众舆论

西方早期的舆论观普遍认为,真理之所以能够在观点的自由市场中经得住考验并被人们所接纳和坚信,靠的不是强权的力量,而恰恰是人的自由的选择和理性思考的结果。正如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认为“人生来皆理性”,因而“公众意见”可以成为除政治法、民法、刑法之外的“第四种法律”,也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石。[1]20世纪以来,基于哲学元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西方社会环境的巨大变迁,尤其是意识到大众媒介传播和社会日常控制的不断加强,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发现“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是先理解后定义,而是先定义后理解”[2],因为“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和“刻板成见”(stereotype)的存在,公众舆论有着“理性”与“非理性”的双重特征,犹如“悬在虚空中的大地”。

从卢梭到李普曼时代,虽然不少学者认同舆论不再处于在理性指导下的自在自为的状态中,而是处于经验的观察下可知的那种复杂的、受控的和效果可向优劣两极伸缩的、微妙的状态中,对公众舆论的研究也逐渐从理性主义转向经验主义。[3]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实用主义效用观的引入究竟是为了摆脱了理性主义的影子,还是仅仅置换了我们思考舆论的前提?尽管李普曼努力将启蒙主义宣扬的“人生来皆理性”的理想情境拉回到大众传播时代的复杂现实,认为“对舆论进行分析的起点,应当是认识活动舞台、舞台形象和人对那个活动舞台上自行产生的形象所做的反应之间的三角关系”,[4]然而在终极追求上,无论是理想的自然主义,还是现实的经验主义,似乎都没有放弃对理性主义的美好憧憬:前者寄希望于每个独立个体在信仰自由的基础上发现真理;后者则诉诸于大众媒介和精英专家提供的“有组织的情报”来实现民主。

而放眼本土,中国的舆论思想深受西方民主思想的洗礼。梁启超等人曾对源自西方政治话语并由日本传播到中国的“舆论”一词推崇备至,且同样将其视为理性和进步的化身,并寄期望于民意可以成为疗救清廷的药方。[5]总体来说,中国近代舆论观既受到传统士大夫的儒家价值理想熏陶,又免不了受制于西方经验与现实环境。[6]到了新文化运动时期,知识分子大力推崇“德先生和赛先生”,主张以客观的“法治”推翻主观的“人治”,公共舞台更是被科学、民主和现代法律的“理性”话语所主宰。

20世纪中后期,西方学界对“理性”问题的研究逐渐走向对“合理性”(the notion of reasonableness)问题的探讨。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发现人不仅“具有选择合理方式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即具有工具理性”,同时“人的行为目的是任意的,受激情与意志支配,是非理性的”[7],因而他诉诸于用交往的合理性来达成话语共识,即“一个命题的真,意思是指对所说的东西达成一个合理共识的诺言”[8]。而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基于西方社会“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9],发现人们在行使理性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判断的负担”(the burdens of judgment),所以我们经常只能满足于“重叠共识”,即持不同观点的人们都愿意以合理的态度相互对待。[10]

尽管交往理性下的“话语共识”与公共理性下的“重叠共识”一定程度上重写了舆论与绝对理性和真理之间的关系,但无论是强调主体间的规范交往活动成为可能,亦或对公民正义感和形成“善”的能力的设想,两者皆建立在认知层面之上,对理性的重建抱有异常美好的希冀。“情感”虽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但要么被健康的公众舆论所排斥,要么与“非理性”划上了等号,难以产生有意义的实践可能。而国内对西方理论的追捧热潮,也不自觉地将传统理性主义植根到本土的舆论研究。



二、“情感”的实践:“辱母案”中法律与情感的“同频共振”

事实上,无论是面对当代媒介社会与多元主义的现实,还是立足中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境,“情感”在人类社会中都扮演着异常重要的角色。虽然理性“作为理解力的推论和结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现真理”,“但如果它们所发现的真理无涉于情感,也不引起任何欲望或嫌恶,那它们就不可能对行为举止有任何影响”。[11]因而,情感的共通显得尤为重要,“辱母案”即是显例。

案例缘起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控制并以“极端方式”当着其子于欢的面殴打、侮辱,于欢情急之下刺死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就在法院接受上诉的前一天,《南方周末》在官网上发布了题为《刺死辱母者》[12]的报道。看似一篇寻常的特写案件,在当天仅仅引发了54条评论,并未引起过度关注。24日,凤凰网、网易新闻客户端分别将该篇报道的标题更名为《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 1人被刺死》[13]和《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并转载原文[14],舆论迅速升温。

不难发现,原标题中的“女子”变更为“母亲”,并突出了“侮辱”、“凌辱”等词汇后,似乎瞬间戳痛了公众脆弱而敏感的神经。自古以来,人类对“母亲”就有着天然真挚的情感流露,“女性之所以表现为伟大,是因为那些被容纳、被庇护、被滋养者依赖于它,并且完全处于它的仁慈之中”[15]。虽然于欢捅人致一死三伤是事实,但天然的孝道意念、本性的护母之举在理性未及时采取行动时,感性的无意识已经以不容置疑的入侵者身份涌到了舆论阵地的最前方。[16]

在近些年的网络事件中,“朴素正义感”之所以饱受诟病,最大原因在于这种未经文明化的本能情感容易招致网络暴力和欺凌的产生,情绪宣泄遮蔽了正义与现代法治的存在。不仅如此,关于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经典理论也认为感情和大众文化无助建构一个“真正”的具有高度参与性的公众[17],“舆论是依赖公共理性和审议而形成”[18]。然而,“朴素正义感”的萌发绝非偶然,必定是有某些原因刺激了网民乃至所有社会公众“最绷紧的那根弦”,而这根神经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发展逻辑和社会价值诉求。[19]“辱母案”的核心争议,鲜有地聚集了当下富有争议的主体:法院、警察、黑社会。由于警察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法院可能存在的判决偏颇以及黑社会的暴力催债,三方伤害的叠加共振,导致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在强大的群体与弱小的个体之间,“朴素正义感”自然“一边倒”地偏向后者。大部分网民站在既定事实和主观臆想之上,同时表达着对于欢救母之善的同情、对暴力催债者之恶的憎恶,以及对公权力行使欠妥的愤懑。事实上,大量研究已经开始反思这种模式的局限性,“公共领域未必仅仅是冷冰冰的话语,激情反而可能给公共领域带来活力”[20],甚至情感不仅是公众参与公共讨论的动力,它还可以成为公共领域中被讨论的主题。[21]

在情感的沸腾之下,“辱母案”很快呼唤出主流媒体的回应。25日,@中青在线的评论开门见山地表达了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公众情感—“出离愤怒”,并将“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反抗暴力的正义注脚,认为法律虽然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22]紧随其后,@澎湃新闻在社论中强调,虽然舆论与法律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23]@人民日报的评论更是点明“辱母案”之所以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24],并呼吁公众思考法律的社会功能其实“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该文一经发布便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轰动,转发迅速超过10万+,网友疾呼“我们追求的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理”,“伦理与法理,理性与人文绝不应当是对立的”,应当“相辅相成”、“于情也于理”,诸如此类的观点引赞过万。

媒体一方面通过对事实的深度挖掘与拓展,试图分散舆论初期的争议焦点,并且将案件背后涉及的涉黑团体、小危企业的生存现状、高利贷催收等诸多社会问题同置于舆论中心,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一定程度上消减了由单一矛盾所带来的极端负面情感;另一方面,基于事实维度引入价值层面的思考与讨论,给公众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解读视角,唤起了除却“朴素正义感”之外更为广泛的情感共鸣。于是,期待“正义”与“公平”、重视“法治”与“伦理”的关系开始成为新一轮舆论聚焦的关键词。

不可否认,一种文化的传播技术与人们如何理解和表达他们自己的和别人的感受有着复杂的关系。[25]林郁沁曾在探讨施剑翘射杀孙传芳的历史事件时,发现“情”在现代中国试图建构后儒家时代的社会和政治秩序进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26],特别是上世纪30年代,经由大众媒体报道和炒作而产生的公众同情甚至成为“一种新的、影响深刻的道德和政治权威。[27]在施案中,公众所产生的“情”既包含传统文化中“诉诸孝义的道德情感”,也包媒介兴盛所带来的“市民公众的集体情绪”。[28]而“辱母案”中基于新媒体广泛传播而凝聚的“情感”也早已不是简单的“朴素正义感”,并非单纯地指向个体的私人体验和心理过程,它也是政治、社会和文化所建构出来的“事实”,是承接“说者与听者、发话者和接受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产物”。[29]

3月26日,多家公检法部门针对公众迫切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复,并及时公开案件调查的新进展。祝华新因此感叹道:“这一天,可能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阳光司法日’,而收藏在众多网民心中。”[30]与此同时,自媒体上多方力量不断介入。微信公号@长安剑指出“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31]知名演员@黄晓明在个人社交平台上也隐晦地发表了对该案的看法:“法律亦应有温度,人性执法任重而道远。”[32]

当然,对“朴素正义感”的担忧也未曾消失。例如有些媒体评论认为,“从情感的层面而言,于欢被判无期徒刑着实冤枉”,“可公众号的盛宴,公知们的狂欢,网民们的愤怒,却随之演化出了另一个极端的观点—我恳求判于欢无罪”,文章提醒公众“于欢杀了人是既定事实,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只存在量刑问题”,切勿将自己看作“正义的执行人”。[33]以网易客户端为例,截至2017年3月30日12时,跟帖互动量高达239万条,其中偏向支持于欢、呼吁法院作无罪判决等观点的占到三分之一。[34]因而警惕的声音认为“发泄情绪的人太多,说理的明显不够用了”,舆论已经在着力渲染“杀辱母者有理”的观点。[35]

但是,就在人们顾忌“舆论审判”再次干扰司法独立时,社会化媒体上陆续出现与以往不一样的反思声音。有律师以“辱母案”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来多起类似案例基础上发现,“在目前中国司法权仍然受到严重行政化干预的情况下,舆论实际上有助于正直而有良知的法官抵制行政化干预,因而起到了积极作用”[36];更有观点指出“恰恰是因为舆论不能干预司法,所以对公众的专业要求才不会和法官一样”[37]。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多年前的“药家鑫案”,当药家鑫被处以死刑之后,媒体和学界普遍反思“媒介审判”和“舆论暴力”对司法公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强调“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38]

或许恰如有评论所言,如果我们从过去一连串的事件中,学到了什么教训,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39]在痛定思痛之后,在数年间的网络事件中,人们不断经历着复杂多变的情感与变化莫测的事实之间的博弈,似乎愈发意识到尊重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即便发现在“辱母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40],但汲取了前车之鉴,普遍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而且大量媒介的评论也肯定了多数公众在这起案件中对法律程序所给予的基本尊重[41]。除此以外,无论是将饱含情感的舆论视作案件的助推剂,或认为其确实阻碍了司法公正,引赞多数的观点皆有理有据,引经据典,而不仅限于对13个字裁判要旨的浅层解读,且多数观点不谋而合地将关注的目光和期待投向受理此案的山东高院。

中国古已有之的一种社会结构是将“情”(人类感情)置于“理”(宇宙的一般准则)的道德核心,而“理”本身又是“法”(政治体中的条约化规定)的基础。[42]在面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时,历史上的改革家们曾积极提倡以客观的“法治”来改善中国的民族命运,这在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情生理,理生法”的理论框架。而对于正迈步在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而言,“依法治国”早已成为一项治国方略。在“辱母案”中,作为理性化身的法律与充斥情感表达的舆论并未相互抵触,相反,由“朴素正义感”带来的充沛情感一方面让更多的事实被剥开、更多的疑团被消散、更多的正义被呼唤,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该案在冗杂繁复的网络空间持续收获关注。正如有言论寄希望于“关切最终形成力量”,从而让于欢拥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43]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也曾留下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44]然而,这份“关切”的获得实际上既不来自卢梭眼中“人生来皆理性”的判断,也不是李普曼所谓的“刻板成见”,更非在哈贝马斯所设想的公共领域中实现,恰恰是人类本能的情感激发了公众对公共议题的“关切”,促进了公众商议。

“辱母案”中,公众的“朴素正义感”是在一种关切的视域内所进行判断的结果。正如休谟所言,“使我们确立正义法则的乃是对于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切”,产生这种关切的并不是“任何观念的关系”,而是“我们的印象和情绪”。[45]但对法律的尊重并不压制个体情感性的关切,而是通过诉诸更多事实的细节来揭示我们现有关切与新的主张之间的同一性或者相似性关系。对于欢遭遇所产生的同情也能够凭借公平和正义的力量扩展多数人关切的视域,使“朴素正义感”收获更具能量的情感张力,在更高的价值维度上达成理解。因而理性本身可以帮助修正我们关切的视域,但它并不引导我们完全走出这一视域。[46]

在舆论的助推和有关部门的回应之下,“辱母案”的二审在社会各界的注视下拉开帷幕,公众的种种疑虑、猜测和揣度也在大量证据和公开的审理过程中逐渐得到印证、释放和消弭。最终,于欢由无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舆论欢呼。媒体或将此案称之为“一堂生动法治课”[47],或是一份“有诚意的答卷”[48],并且认为公正的研判既要“依之于法”,又要“考之于情”[49]。面对二审判决的结果,网民普遍表示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且尊重法律的裁决。尽管仍有余音未散,但在这一场情感掀起舆论,舆论呼唤正义,正义弥合情感的生动实践中,我们看到了情感是如何凝聚舆论,并与法律之间互相理解、同频共振的可能。



三、“情感”的回归:在多元理解中传递“共通感受”

站在“后真相”时代的风口浪尖,网络舆论的力量让我们真切感受着互联网世界的情感澎湃,理性主义受到前所未有的鞭笞。从宏观上来看,这种反思大体面临着两条出路:要么建构新的理性内涵,要么诉诸情感的力量。但分析“辱母案”后我们发现,这两种路径在诉诸“讲理”的能力和态度时,能够经由“共通感”的传递而彼此互通,这便为“情感”重返公众舆论提供了绝佳的入口。

有研究指出,西方哲学有一个从reason(理性)经过rationality(合理)到reasonableness(讲理)的思想演化过程。理性不仅可以分散为种种理由,而且可收拢为一种对待理由的能力和态度。[50]哈贝马斯通过诉诸交往理性来取代工具理性,正是反对否定理由之多样性的理性独断主义的注解,他寄希望于个体尊重理由的非强制力量来解读不同语境中的理由,看重讲理的能力;而罗尔斯则把理性放置于“原初状态”中,在排除了各种特殊情况之后,让人们在一系列正义原则中作出选择,侧重说理时公平的立场和态度。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种种对理性主义所做的批判式辩护,实际上都摒弃了实体理性的属性,转而向与人打交道的新理性探索。若再往前进一步,当理性从独断走向价值的理由,从独白走向沟通与对话,从抽象的理性(reason)演变成复数的理由(reasons),公众作出的判断和产生的舆论即是对理由的认同或反驳。就像在“辱母案”中,当“杀人犯法”的独断理性遇到“救母心切”的人情伦理,社会各界根据事实参照源源不断地提供了一系列“情有可原”的价值理由,这些“理由”经由网络传播得到反复认同的力量,让原本自说自话的法律条文不断受到质疑和补充。这一过程实际上既体现了理性本身的自我反思、批判和提升,也充分彰显了情感的判断逻辑。

然而,传统舆论观却将其归总为理性的胜利,“在理性的公开运用中,不同经验相互比较,最终达成‘共通感’(gemeinschaftlicher sinn)”[51]。但在本案中,公众对人情伦理的这份“共通感”却并非是理性的作用得以产生,而是基于“孝”的传统情愫在文化血脉里沉淀后的自然流淌。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人讲理的内容就是“情理”,从一开始就是内在于人心,非外部因素所形成,一经自我反思,它就发而动之,起而行之。[52]而所谓“朴素正义感”恰可以理解为这种内化于心的情理表达,这种“情理”往往并非静态的科学之“理”,知其“如此如此”而止,常常具备行动的力量。[53]

梁先生眼中的“情理”的与维科(Giambattista Vico)理解中的共通感(sensus communis)有着微妙关系。所谓sensus communis,是人们通过社会活动交流所创造的社会共享的情感认同。人们对事物的感知最初并不是通过共同的“观看”经验,而是通过共同的“感受”产生了共通的经验指涉,而集体获得某种“普同想象”(imaginative universal),赋予某种共享的意义(shared significance)。[54]因而这个共享的意义与“内在于心”的“情理”一样,是先于语言(articulate language)而存在的心领神会。有学者基于此发现,一个公共领域的缔造,既要“动之以情”,又要“说之以理”。[55]

由此观之,理性主义者将“共通感”看作理性运用的结果,而上述观点则将其视作主体产生判断的根源。这种因与果的置换很自然地将情感带回到公众舆论之中,因为个人的判断与慎思行为本质上是主体间性的,他们建立在相互传递的情感的历史之上。在“辱母案”中,经由“朴素正义感”传递出的“共通感受”绝非传统理性运用的结果,它来源于“孝”义之情的鞭笞;但它也并非纯粹情感导向的结果,因为正义感有其自身的情感逻辑,公众将辱母之怒移情于自身之后所产生的种种关切,早已预设了某些特定形态的知识或概念,嵌入了社会和历史的结构背景。

而我们对于公共理性的认可,也并不完全是客观性的,时常带有主观意向性,包含着共享情感和共同关切。当人们普遍感受到“辱母案”的一审判决有失公允时,此时的公共理性并不等同于在法言法,而带入关切情感的公众舆论亦朝着公共理性的方向渗透。正如克劳斯对“情感性的不偏不倚”(affective impartiality)所作的阐释,公众能够通过“移情”(empathy)的机制,设身处地地看待不同的群体,把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情感考虑进去,并把它们吸收进一个普遍化的立场(generalized standpoint),当它反抗任何特殊利益或者私人偏见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普遍化的立场是不偏不倚的。相反,如果缺乏“共情”机制,不偏不倚则会成为“事不关己”的空想。[56]因而,“共通感”的有效实现离不开“朴素正义感”的牵线搭桥,它建立了一座理性与情感通达彼此的桥梁,只是这座桥梁亟待更为饱满的价值规范来修缮。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克劳斯对带入情感的判断理论的描述:它要超出情绪的范围以便把关切也包括在内;它要超出对特定的他人的关切以便把对正义的关切也包括在内;它要反映认知性与情感性状态在实践推理当中的充分整合;它要关注判断与慎思在其中得以发生的社会与政治背景。



四、结语

真正的法治精神,恰是在“朴素正义感”基础上孕育出的对法律的敬畏,良性的公众舆论也应当是在情感的土壤里培育出的对理解的尊重。很多时候,我们会将现代性的种种成果归诸于理性的胜利,但却忽略了在历时性中情感所获得的更大包容性,而并非公众更加理性或更少热情的结果,对公众舆论的理解亦是如此。无论是卢梭将舆论看作追求真理的途径,或是哈贝马斯视舆论为达成共识的桥梁,事实上都是植根于西方自由主义之上,把凝聚众人的偏见(opinion)美化成充满理性智慧的“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的愿景,但“与其说论证的目的在于从智性上使对方臣服,不如说论证旨在创造新的理解途径”[58]。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倘若公众在论证的过程中释放了尊重、善意和真诚,经由“公众同情”获得情感的理解与互通,这或许比追求某个表象的真理,或是达成某些盲目的共识更加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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