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监控法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发展规范性法案。即规范互联网的使用和产业发展法案,其目的不是为了监控网络舆情,而是为了建立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边界。但对网络舆情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第二,网络舆情监控性法案。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对特定网络行为和当事人实施追踪,获取其所有相关信息,并要求网络服务商根据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信息 这类法案以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为诉求,起着直接监控网络舆情的作用。 在中美两国,都制定了发展规范性法案,但都没有制定以网络舆情监控为主要目标的法案,网络舆情监控的法律诉求混杂在其他法案和条例中,作为同家安全法案的一个构成部分。中美网络舆情发展规范性法案和监控性法案如下表所示: 从中美比较的视角来看,无论是网络发展规范性法案,还是网络舆情监控性法案,中国以部门条例、管理规定和办法为主,正式的法律比较少,以网络、电信为目标的法案几乎没有,而只有以恐怖主义为目标的法案中略涉及网络问题。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自身的安全,多于以网络为平台监控网络舆情的诉求。 与中国相似的是,美国也没有制定以网络舆情监控为主要目标的法案,而是将网络舆情信息的获取整合进其他安全法律中。从网络舆情相关法律制度来看,美国国会制定法律的能力更强。 中国的行政部门制定条例和办法的动力更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中较短的会期,使法律的制定和正式通过期限较长,这样就使部门条例和规章成为法案的替代品。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也被认为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在巨大的安全威胁面前,国会参众两院、共和与民主两党常常能够摒弃成见,为法案的通过一路“开绿灯”,而美国国会在一年中的超长会期为这些法案的通过提供了便利。